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中國式摔跤裁判員資格認證、培訓、晉級、考核、注冊、選派、處罰等管理工作,促進中國式摔跤運動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第21號令),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式摔跤裁判員實行分級認證、分級注冊、分級管理。裁判員的技術等級分為:國家A級、國家B級、一級、二級、三級。
第三條 國家體育總局舉重摔跤柔道運動管理中心負責中國式摔跤項目國家B級以上技術等級裁判員的資格認證、培訓、晉升、考核、注冊、選派、處罰等(以下簡稱技術等級認證)監督管理工作,并委托中心中國式摔跤推廣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心推廣委員會)負責實施,同時對一級(含)以下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等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四條 省級單項協會負責本地區一級(含)以下裁判員的技術等級認證等管理工作。地(市)、縣級單項協會負責本地區二級、三級裁判員的技術等級認證等管理工作。地方單項協會組織不健全的,應由相應的地方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項目裁判員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裁判員委員會
第五條 中國式摔跤裁判委員會(以下簡稱裁委會)在中心推廣委員會領導下,具體負責中國式摔跤項目相應級別裁判員的技術等級認證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裁委會由主任1名,副主任2-4名,委員若干名組成,每屆裁委會任期不超過5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 裁委會成員由中心推廣委員會推薦、選舉產生。
第八條 裁委會負責制定裁判員發展規劃;裁判員管理的相關規定和實施細則;組織裁判員培訓、考核、晉級;國家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注冊;對相應級別裁判員的獎懲提出意見;研究修訂中國式摔跤競賽規則和裁判管理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
第九條 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考核內容分別為:競賽規則、裁判法,臨場執裁和職業道德的考察。
第十條 晉升國家A級、國家B級必須通過專項體能和中國式摔跤專項技能的考核。其中晉升國家A級裁判資格應當進行英語考試作為資格認證的參考。
第十一條 三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標準:年滿18周歲中國公民,具備高中以上學歷,能夠掌握和運用競賽規則和裁判法,經培訓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二條 二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標準:具有一定裁判工作經驗,任三級裁判員滿1年,參加省市級比賽1次以上,能夠掌握和正確運用競賽規則和裁判法,經培訓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三條 一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標準:具備二級裁判員資格1年以上,參加省市級比賽2次以上,能正確掌握和運用競賽規則和裁判法,經培訓并考核合格者。
注:對未開展一級以下(含)裁判員培訓的地區或跨行業合作需求,中心推廣委員會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可開展全國一級(含)以下裁判員培訓和認證工作。
第十四條 國家B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標準:具備一級裁判員資格2年以上,參加全國比賽1次或省市級比賽2次以上,經培訓并考核優秀者。
第十五條 國家A級裁判員技術等級晉認證標準:具備國家B級裁判員資格2年以上,參加全國比賽2次以上,經培訓并考核優秀者。
第十六條 中國式摔跤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的單位,不得跨地區、跨行業認證裁判員技術等級。裁判員由于工作調動,可持本人注冊證明和裁判員證書到所在地方相應的注冊單位申請變更注冊單位。國家B級以上裁判員變更注冊單位,應報裁委會備案。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或同級地方中國式摔跤協會可根據本項目、本地區開展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的條件,組織一級(含)以下的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等工作。
第十八條 各級裁判員資格認證單位應當至少每兩年舉辦一次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考核,合格者授予相應的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
第十九條 裁判員資格認證由相應各級體育主管部門或在中心推廣委員會備案的各級行業協會進行,其它機構認證的中國式摔跤裁判員技術等級將不予備案和注冊。
第二十條 中心推廣委員會定期向社會公布備案裁判等級認定結果,統一制作技術等級裁判員證書。
第四章 裁判員注冊管理
第二十一條 中國式摔跤裁判員實行注冊管理制度。中國式摔跤國家B級、國家A級裁判員,每年應參加裁判員注冊。注冊日期為每年11月1日-12月31日,注冊有效期為次年全年。一級(含)以下裁判員注冊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主管部門或省級中國式摔跤協會做出規定。
第二十二條 裁委會應當建立裁判員注冊信息庫,并公布裁判員姓名、性別、年齡、技術等級、注冊申報單位等相應信息。
第二十三條 裁判員必須持有注冊有效期內的相應裁判員技術等級證書方能參加各級體育競賽的執裁工作。
第五章 裁判員選派
第二十四條 全國性競賽裁判員選派工作按照公開、擇優、中立、就近的原則,由裁委會具體負責。
第六章 裁判員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各級裁判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相應等級的中國式摔跤競賽裁判工作;
(二)參加裁判員的學習和培訓;
(三)監督本級裁委會的工作開展;對不良現象進行舉報;
(四)享受參加中國式摔跤競賽時的相關待遇;
(五)對做出的有關處罰,有申訴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各級裁判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自覺遵守有關紀律和規定,廉潔自律,公平、公正執法;
(二)主動學習研究并熟練掌握運用中國式摔跤競賽規則和裁判法;
(三)主動參加培訓,并服從和指導培訓其他裁判員;
(四)主動承擔并參加各類裁判工作,主動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的相關情況調查;
(五)主動服從管理,并參加相應技術等級裁判員注冊。
第七章 裁判員管理、考核和處罰
第二十七條 裁委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地方中國式摔跤協會應至少每兩年對本級注冊裁判員進行復考,復考不合格的降低或取消相應裁判員技術等級。
第二十八條 國家B級、國家A級裁判員參加非中心推廣委員會舉辦的帶有全國性中國式摔跤比賽、商業性比賽的裁判工作,必須報裁委會備案。
第二十九條 國家B級、國家A級裁判員參加各種國際性中國式摔跤賽事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參加中國式摔跤比賽裁判工作的,必須報裁委會備案。
第三十條 以國家B級、國家A裁判身份出席涉外、全國性、多區域聯合性商業比賽或慶?;顒拥?,必須報裁委會備案。
第三十一條 對于裁判員違反裁判工作紀律和執裁過程中出現錯判、漏判、反判和違法、違紀等行為,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一)中國式摔跤裁判員應按時參加中心推廣委員會組織的裁判員培訓考試。連續兩屆不參加培訓或考試不及格者給予降低裁判等級或取消裁員執裁資格的處罰。
(二)接到選派通知,因個人原因(未請假),連續兩次未參加全國各項比賽裁判工作的裁判員,停止裁判工作一年。
(三)賽區工作期間,裁判員不得參加與比賽無關,有借機拉攏關系嫌疑的活動。堅決打擊吃拿卡要、參加宴請等行為。一經發現,視情節輕重給予停賽、降級或取消裁判資格處罰。情節嚴重的,報請相關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四)賽區工作期間,違反管理規定,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酗酒、鬧事、不服從管理),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停止全部比賽工作,限期離開賽區或取消裁判資格的處罰。
(五)對于執裁過程中出現嚴重錯判、漏判和反判的,致使比賽失控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停止一個單元比賽、停止全部比賽、停止裁判工作一年、降低裁判等級或取消裁判員執裁資格的處罰。
(六)賽區工作中拉幫結派、弄虛作假、收受他人賄賂、暗箱操作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一經查實,經裁委會研究,上報中心推廣委員會批準,終身禁止裁判員執裁資格。違反黨紀黨規的,移交紀檢部門和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執行,原有關中國式摔跤裁判員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舉摔柔中心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