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快我市體育事業的發展,鼓勵教練員向國家和自治區培養、輸送更多的優秀體育后備人才,激勵巴彥淖爾籍運動員在各項比賽中努力拼搏,爭取優異成績,為祖國、為內蒙古和巴彥淖爾市爭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辦法》《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體育局關于印發<運動員教練員參加國際重大比賽和全運會取得成績獎勵辦法>的通知》(內財教〔2009〕1356號)等相關文件規定,參照其他盟市的做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代表巴彥淖爾市參加每四年一屆的內蒙古自治區運動會(以下簡稱自治區全運會)獲得成績的巴彥淖爾籍或巴彥淖爾市注冊運動員及其教練員。所參加項目比賽除群眾體育項目外所獲的單項獎牌和得分不計入我市代表團團體成績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競技項目運動員、教練員獎勵(下列獎金均指稅前)
(一)凡獲得個人比賽項目前三名的運動員,分別給予3萬元、1萬元、0.6萬元的獎勵。除前三名外,按照競賽規程實際計入我市代表團的分數,每得一分獎勵200元。
(二)集體項目運動員的獲獎金額與個人項目相同,按照競賽規程實際計入我市代表團的金牌數和分數進行獎勵。足球、籃球、排球、曲棍球、橄欖球、高爾夫球按照競賽規程三倍計獎牌計分辦法,運動員按個人項目同等名次獲獎金額的300%(三倍)給予獎勵。
(三)超全國紀錄獎勵3萬元,超全國青少年紀錄獎勵2萬元,創(超)自治區紀錄獎勵1萬元,創(超)自治區青少年紀錄獎勵0.6萬元,運動員在一次比賽中多次創(超)紀錄,只按最好成績獎勵一次。
(四)教練員的獎勵,按其訓練獲獎運動員獎金的100%給予獎勵。
(五)集體項目教練員的獲獎金額與個人項目相同。
第四條 群眾體育項目獎勵(下列獎金均指稅前)
運動員參加群眾體育團體、集體項目:第一名2萬元、第二名1萬元、第三名0.6萬元;個人項目:第一名1萬元、第二名0.6萬元、第三名0.4萬元。
第五條 對完成市政府下達比賽任務的競技體育組織單位和個人采取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辦法進行。根據各組織單位或個人所承擔任務的多少,由市政府授予“巴彥淖爾市參加內蒙古自治區第**屆運動會“突出貢獻獎”、“先進集體”、“突出貢獻個人獎”、“先進個人”等,并給予相應的物質獎勵。獎勵總經費控制在30萬元以內,個人獎勵占總經費的30%。
第六條 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全運會各盟市爭奪優秀運動員的實情,為防止優秀運動員、教練員流失,我市參加自治區全運會獲獎金額根據全區各盟市的平均獎金額適度調整。
第七條 每屆自治區全運會結束后,市體育局根據本辦法規定提出具體獎勵方案報市政府審核。經市政府批準后,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局按時如實撥付。
第八條 參加自治區少數民族運動會、殘疾人運動會的獲獎運動員和教練員,根據實際情況,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巴彥淖爾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參加自治區全運會獲獎運動員和教練員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巴政辦發〔2010〕74號)同時廢止。